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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属于应该为员工缴纳的,但是目前各地并没有强制政...
1、住房公积金是否必须缴纳,要看两方面的条件, 2、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本人是否属于在职职工。 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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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属于应该为员工缴纳的,但是目前各地并没有强制政策和措施。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职工交的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缴存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义务性长期储蓄,它要求所有职工都为解决社会住房问题而尽自己的义务,同时享有应有的权利。已经买房的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其它住房困难户早日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可以为自身积累一笔大修理住房资金,并可以在离退休时全额支取本人名下的公积金本息用于养老,这对己经买房的职工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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