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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事项——除了在证据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方面作阐述之外,还应注意考虑阐述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
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注意事项:取保候审只能适用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没有涉嫌犯罪的人,如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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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注意事项如下;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申请取保候审的步骤:审查:(一)、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或者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必须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八十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审查后,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公安、检察机关已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二)、对于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办案人员亦应依法执行,并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一、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二、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三、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六、《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当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七、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使用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因提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将会退回全部材料,要求重新书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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