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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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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二)未配置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三)在客流量激增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四)未依法处理乘客有效投诉的。
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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