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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是虚假诉讼,然后起诉法院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串通,试图通过诉讼、调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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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报告他。根据刑法,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行为人没有具体的主观目的,无论是否谋取利益、合法利益还是不合法利益,都可以构成本犯罪。行为人为了偿还贷款,但由于面部尴尬,虚假转让债权,由他人提起诉讼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1、依法提起撤销之诉 面对虚假诉讼,第三人一开始往往不知道诉讼的存在,只有等到案件判决生效后,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才知道诉讼的存在。因此,面对虚假诉讼,第三人维权的核心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首先应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其次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其利益的事实;最后,在形式上应以虚假诉讼中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通过反映案件事实情况,以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只限于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而在虚假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由于非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资格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对于错过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应清楚民事诉讼法中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分别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民诉法19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民诉法198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民诉法208条)。从而,依法向这些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反映虚假诉讼的事实情况,以便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3、积极收集原被告双方虚假诉讼的证据! 民事诉讼的核心其实就是证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第三人认为存在虚假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形下,首先应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其次应证明原被告的诉讼,相关事实根本不存在,相关证据系刻意伪造、或者不合常理。上述案例中第三人谢涛正式掌握了大量的虚假诉讼的证据,最终才得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虚假诉讼,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 一、[反诉],与本诉相对,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诉称本诉。反诉是本诉被告用以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辩驳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被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 二、反诉可以在被告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付本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答辩状进行答辩反沂,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反诉。 三、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 详情请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等。 附: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附: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诉罪]以捏造成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妁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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