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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就业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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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吸纳就业,增加和稳定就业岗位,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技能培训。职工经费的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接受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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