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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伤保险部门拒绝受理怎么办

2021-10-25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项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使用者是直接的赔偿负责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者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提出索赔。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交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交。工伤保险基金中先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补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者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员工或其近亲可以持有工作认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作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当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申请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本案公司决定短期内不能向你赔偿,可以提出先付款申请。同时,该《临时办法》第七条对工伤保险基金首先支付的手续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员工申请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使用者发出书面催促通知,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验证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支付后,有权要求偿还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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