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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出租合同或协议,携带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等有关资料,主动到单...
租赁证需要出租屋登记申请表、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报建表、共有的房产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人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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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材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采用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三、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绝配合审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查。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安、规划、土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应予以协助。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在公示期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6、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等候规则列入等候册。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选择具体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首先需要房屋的租赁合同;还要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最后,需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两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1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限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认可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1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资料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准许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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