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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能擅自质押股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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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不能擅自质押股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债券、存款单,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或者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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