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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罪中野生动物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

2024-12-17
非法经营野生动物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3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量刑标准如下: 1. 非法经营野生动物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买卖、运输二级保护动物,主要看价值。价值在10万以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在10万至20万之间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在20万以上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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