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法规、规...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423人已浏览
3,355人已浏览
4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