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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是诺成合同,诺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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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分类如下: (一)赠与合同。 (二)运输合同。 (三)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另外,根据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的一个概念,与诺成不一样的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之外,还需一定的交付行为。如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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