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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
农村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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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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