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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包庇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构成自首的。 2、其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涉嫌包庇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构成自首的。 其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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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包庇罪拟制: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包庇罪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情节较轻的才能免除处罚。
包庇犯罪人属于包庇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司法机关决定。《刑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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