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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事件,在调查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嫌疑犯被刑...
对于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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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 拘留的决定。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拘留的执行。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2)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般来说24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申请取保候审主要有两种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的流程。第一,在拘留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交等待审查申请书。二是在逮捕决定书下达前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种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等待审查,检察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释放嫌疑人,进行等待审查,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等待审查都是由于这种方法,遗憾的是经常被忽视。因此,在此要注意充分重视和运用这个程序,努力为嫌疑犯等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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