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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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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拼装的机动车多次买卖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拼装的机动车多次买卖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原车主王某已将车辆卖出,且不再控制和支配该车,没有营运利益关系。郭某是XX公司的司机,驾车肇事是职务行为,故二人均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应为车辆的实际拥有者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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