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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披露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关于无重大资产重组应该披露吗这个问题答案肯定是应该披露,通过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减少停牌期间工作量,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本次修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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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是指公司因特殊原因 而需要做出重组决定的预备方案 它一般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事情一般比较慎重 也比较保密 如果是上市公司 一旦泄密 将引起公司股价的巨大波动 同时 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制定后 还需报主管部门 最后才能敲定 并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信息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又称资本经营、消费投资、连锁销售、亮点经济、离岸经济等,是中国大陆企业界创造的概念。它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1]。
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三)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方案介绍中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以下简称重组上市)及其判断依据。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六十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毛利率、每股收益等,下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等;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当比照第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要求,披露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下属企业名目等情况。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报告期(本准则所述报告期指最近两年及一期,如属于重组上市的情形,报告期指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主营业务、评估或估值的情况及拟定价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涉及)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如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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