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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不动产产权证制度之前,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实行不动产产权证制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 一,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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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有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实行不动产产权证制度之前,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实行不动产产权证制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 一,就并不存在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树林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我国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有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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