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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需要下列相关手续: 1、应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先进行军内调解; 2、调解不成的,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 3、然后...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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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是: 其 一、协议离婚: 一、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 二、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三、双方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其 二、诉讼离婚: 一、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 二、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三、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在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只能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离婚的,所在部队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到民政局离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要离婚的,调解无效后,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出具证明;军人坚持离婚,对方不同意的,部队可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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