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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XX刑事拘留,集资诈骗亲戚的数额应当扣除么?

2022-10-01
判断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吸取资金的方式来界定其内涵。即当行为人意在指向社会不特定人,而发出欲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书面或口头),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欲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相应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均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行为人没有要约邀请行为,而是向分别向单独去协商,就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您说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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