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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名的情形

2022-08-11
1、如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资产抵押须由全体股同意,则应遵守章程规定; 2、如公司章程对公司资产抵押处置程序未作具体约定,则视抵押资产对公司的重要性不同,有不同的处置方法: 第一,抵押的房产对公司不具有重要性(一般不超公司总资产的5%),则属于正常经营问题,董事会或董事长与总经理共同就可以决定; 第二,抵押的房产对公司具有重要性(一般超公司总资产的5%),则属于公司经营方针或投资决策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决策职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准则。而华昌公司章程的第19条却规定,“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这有悖于立法精神和立法规定,属于“异常条款”,应当将它和章程中的其他几项相关条款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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