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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誉权不属于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每个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荣誉权不同于人格权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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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誉权不属于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每个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荣誉权不同于人格权的方面主要有:第一,荣誉权的取得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基于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民事活动;第二,荣誉权并非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只有做出了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民事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第三,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或社会组织以表彰的方式授予。2、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毫无例外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都是其终生享有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因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荣誉权的特点与身份权具有契合性。由于荣誉与获得该称号的权利主体不能分离,所以,荣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果说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起码评价,荣誉则是社会对某些公民或法人的更高层次的评价,是国家、社会对公民、法人在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文化教育等活动中做出贡献、取得成果所给予的精神鼓励,如“三好学生”、“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产品金质奖”等等。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荣誉不受侵犯和剥夺,这就是荣誉权。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荣誉,主要是一些与颁奖或授予荣誉有关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宣布撤销或剥夺荣誉人的荣誉;还有的表现为对他人获得的荣誉非法窃为己有,严重低毁他人的荣誉,拒发、扣发荣誉入应得的物质奖励,故意毁坏荣誉人的奖品、奖杯、奖状以及其他物品。
一、公民荣誉权的法律规定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却有很多行为侵害到了荣誉权,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四)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如属过失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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