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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只要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的复婚手续,就只能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离婚后同居一般不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已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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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时间。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为事实婚姻,在这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否构成事实婚姻不以同居时间为认定标准。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就不是事实婚姻。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用离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同居多久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只规定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同居。问:登记结婚的条件是什么?答: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自愿结婚】男女双方都要完全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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