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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前者不同,出资不实不适用于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且其必须以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资额为条件。
有限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由出资不足的股东补缴出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的应该进行估价。
出资瑕疵的责任有: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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