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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假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2022-05-06
我个人认为单位的主张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你有权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享受生育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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