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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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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原则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是法定原则处罚的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处罚的权利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相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得违反公正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依法裁判,公平处罚违法者。不能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处罚,也不能在不同情况下给予同样的处罚。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适应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严重程度和减免应当适应违法行为。四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运作。一种行为不再被理解。二、一行为不再处罚。(3)一种行为不再受到同样的惩罚。(4)一行为不得罚款两次以上。当然,一个行为不再受到惩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有以下例外:合并处罚、多层次处罚、多人处罚、多行为。第五,行政处罚结合教育原则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它不仅是一种制裁,而且具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在适用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对手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由于行政制裁不同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和对象也不同。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对方依法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为了真正保护对方的权利,行政处罚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
【处罚基本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2、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活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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