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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也是财产分割。这个就属于二十一条“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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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人财产分割协议书无效的因素有: 1、协议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协议书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协议书内容违法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协议书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伙人财产分割协议书无效的因素有: 1、协议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协议书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协议书内容违法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协议书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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