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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如何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4-11-18
一、消费者监督权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的权利,并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此外,《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销售者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损害赔偿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问题。 五、损害赔偿时限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n(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n(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n(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n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n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n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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