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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
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和标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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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直接明确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会受到金融机构或行业本身相关法规对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计息利率不再限制。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是收入项,不是支出项,不存在可否税前扣除的说法。“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是所得税免税收入,应该计征所得税。
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属于应资本化的部分,其中r1、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均可扣除r2、向其他单位借入的,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部分,凭有效凭据扣除r3、向关联方借入的,除受“2”限制外,还有债资比不超过2:1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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