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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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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但占用资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的除外;(四)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五)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六)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七)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应当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合同样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九)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关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十)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六)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七)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容积率、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十)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商品房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物业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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