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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具体包括下列各项: (一)治(医)疗费。 (二)...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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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一般涉及医疗费等项目,项目不同,计算标准也不同。其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为:以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赔偿丧葬补助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比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具体包括下列各项: (一)治(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浙江省工伤八级享有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各7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规定,浙江省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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