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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
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指破案或审判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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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即“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包括该周岁生日那天在内,而应从该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下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根据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即“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包括该周岁生日那天在内,而应从该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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