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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均分。...
可以说孩子的抚养权基本上会按照谁的条件更加适合孩子成长来确定这就是基本原则你看看谁的条件更加适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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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不一定,要看双方经济条件、由谁较多、是否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等。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在期间或期间,这一义务不能终止。如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义务也随之终止。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3种: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这3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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