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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二手房居间合同。如果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还有一些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导...
1、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2、当事人还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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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二手现房居间合同。如果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还有一些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直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居间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可以单方解除,若无法定解除则需要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相关延伸】 问:签了居间合同违约时应怎么处理? 答:主要原因是固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继续交易,又不想承担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那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悔怎么办呢在泛起以上情形时,要留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详细步骤如下: (一)在居间合同商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商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分歧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实。 (二)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因为对方未按商定时间签约或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给出对方一个签约的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并将书面通知复印保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三)在宽限期划定的时间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签约,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实。 由此,可基本形成对方违约的证据。
合同解除的流程如下: 一、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需通过法定程序,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邮件的等等。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解除的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相关延伸】 问: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答: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民法典》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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