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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职工应当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剩下的则...
就是提交资料证明员工受伤的过程或者单位不承认职工受的是工伤的,就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工伤,提供不了,那就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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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不允许作假的,查出来有如下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或者弄虚作假; 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欠条中的保证人需承担下列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此之后,则需要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要在主合同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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