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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材料应由复议机关立卷归档,复议决定应存入原卷内一份。...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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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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