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假释后附加刑需要继续执行吗?

2022-08-08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假释只适用于刑罚中的主刑,且在具体适用时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余刑,才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如果从文意解释而言,我国刑罚自然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但主刑与附加刑的种类和具体执行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就假释而言,对其考验期限应作限制解释,即考验期应针对主刑而言,其中当然不包括附加刑。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剥夺的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专属权利,而不涉及人身自由。《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使用。另根据法律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在假释开始时即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在前述情况下,可以存在假释考验期结束,仍然有剥夺政治权利余刑需执行的情况,在此执行的仅是前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权利,均不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等权利。本文讨论的即是这种情形。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