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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在犯罪过程中,不可能既出现犯罪未遂,又出现犯罪中止,两者是不能共存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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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不能。在犯罪过程中,不可能既出现犯罪未遂,又出现犯罪中止,两者是不能共存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绑架罪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一、绑架罪犯罪中止的分析:犯罪中止的规定,即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应是指从犯罪预备、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绑架了人质,尚未进一步实施勒索财物行为可以说行为人预定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这种情况认为是犯罪中止,不仅符合中止的主观要求,而且也符合成立中止的时间要求。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二、绑架罪未遂的分析: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三、绑架罪简介:绑架罪(刑法第239条),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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