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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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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公布的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四)被执行人不诚实行为的具体情况;(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件号码、执行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记录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事项。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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