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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以得出,被索贿而行贿的是否构成行贿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索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但是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就能认定为行贿罪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行贿受贿罪退赃要分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是行为人受贿成功过后,出于其他原因,将赃款退回,不影响定罪,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构成犯罪,但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如果受贿人并没有受贿的意思,只是暂时将赃物收下,并及时退还,则不构成犯罪,但行贿人仍构成犯罪。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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