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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

2025-02-04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或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例如,患者在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医护人员的过失伤害,常见的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伤害等。这些情况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医患双方已经建立了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不是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医院是债务人,患者是债权人。医院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等,就属于违约责任。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而使诊治不准确,治疗不彻底,或将药品调剂错误或未告知患者服用药品的方法致患者服用剂量过大而加重病情)和加害给付(如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致患者感染等)。患者也可以不按时服药或不接受正当的治疗而妨害疗效(受领迟延等)。这些情况都是由于债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医患双方的约定或医疗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造成的,也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根源。在实践中,由于院方的违约而造成患者身体伤害的,同时又构成了对患者的侵权,形成了侵权之债。即一行为既造成违约有形成侵权,使违约和侵权竟合。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是指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如病人出院后,由于医院没有明确告知服药的方法和剂量而致患者错误服用而受到伤害时,或患者在诊治结束后,医院没有保护患者的隐私,予以暴露或张扬,或擅自将其可辨认当事人的照片用于论文的发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疗时需要既往的病史记录,而保存病历的医院拒不提供病历等临床资料并造成患者损失的,就违反了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包括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至90%。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至40%。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的责任程度。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因此,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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