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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
地役权属于意定物权,不属于法定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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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设立抵押外,其他土地权利可以设置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主要是在五个方面,分别是 1、权利性质不同。 2、权利要求的程度不同。 3、适用的范围不同。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5、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一般地役权的设立并不一定需要与他人的供役地相邻,但若是相邻权的话,则要求以双方的不动产互相毗邻为前提。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4)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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