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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
可以分成下面俩种情况进行讨论: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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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权代履行?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到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只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认真仔细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可解决。代履行只适用三种情形之一: (一)危害交通安全, (二)造成环境污染, (三)破坏自然资源。除此之外,均不是代履行的适用范围。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是否正确理解并实施代履行的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问题。要想正确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二条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它解决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的问题,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解决了如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后采取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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