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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如法院未责令担保,也可以不担保);对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提供...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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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 通常认为,确定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适格,可以考虑两个要素: (1)担保的数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该相当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 (2)担保对将来判决执行的影响,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只有被申请人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的,人民法院才应当解除保全。当然,如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表示同意的,可以不考虑上述因素。 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涉及人身权争议的,由于保全措施对于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影响甚巨,即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也不宜解除保全对于财产争议,由于通常仅涉及财产利益,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经失去意义,应该解除保全。本条区分了这两类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能够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被保全财产的人可以提供反担保。 反保全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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