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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如有下列状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并且...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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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表现: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作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3、以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己买卖期货合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作期货市场的。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操纵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30%以上,在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达到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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