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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有四种途径处理: 1、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委托当地劳动方面的律师代为处理 二、建议尽快提出申请,否则过期就视为你自己放弃了,而且拖得越久你得回工资的概率越低。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1、合法解除,得到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违法解除,得到赔偿金,标准为补偿金的2倍 四、其他请求。 1、失业金等其他请求,要结合具体案情情况才能确定,你现在给出的案件信息太少,无法进行全面判断。 2、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首先,公司没有权利与你约定新岗位的适应期,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打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电话投诉,投诉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你同意去了新岗位,但是你如果没有办法适应新岗位,可以要求公司安排您调岗,如果您仍然无法适应,此时公司有去权辞退您,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要举证证明您不能胜任的情况。 其次, 第二种办法,可以以公司没有提供当时所签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但是你如果没有办法适应新岗位,可以要求公司安排您调岗,如果您仍然无法适应,此时公司有去权辞退您,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要举证证明您不能胜任的情况。
不可以。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6、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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