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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一)罪与非罪 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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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需判断是否达到暴利及威胁的相应标准,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两者程度要求足以达到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程度。情节特别严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判断。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从该法条表面上看,该法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的行为发生于交易双方之间,不涉及第三方。但是,当强迫他人不许交易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实现对方只能与已方交易或已方与特定方交易的目的,强迫他人不许交易的行为同样是为强行达成违反市场基本准则的交易。这种间接的强迫交易行为客观上使用了相同的手段,也同样侵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与直接强迫对方与己方进行交易的典型强迫交易犯罪不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对刑法226条的强迫交易行为应作扩张理解,既包括强迫他人进行交易,也包括为促成自己交易而强迫他人不许交易,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精神。
强迫交易行为属于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服务交易中并不先进,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且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人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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