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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外,吊销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规模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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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逐年许可:(一)经营条件无实质性改变;(二)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全部合格;(三)符合法律、法规级或者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客运管理机构实施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采取的方式,并以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标条件。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客运经营权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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