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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在原告所在地有效吗

2021-10-22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被告在哪住就去哪的基层法院起诉。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原告可以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情况下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的情况下3、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出的离婚4、被告取消户籍的情况下5、夫妇离开居住地1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以上六种情况应由原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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