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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是指挥。 行政执行过程主要包括指挥、沟通、协调、监督和控制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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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阶段执行。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与相关执行单位协商,确定是否可以分阶段执行。如果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因一些困难无法立即履行相关执行义务,可以与执行机构协商,分阶段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执行阶段以法院判决书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一方对协议执行有异议,则按照判决书执行,如果双方均自愿按照协议执行,则以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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