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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一)财政拨款;(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三)发行债券;(四)民间资金、国企资...
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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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
城市道路及沿线各类市政设施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及时处理。由于城市道路及设施维养抢修需对城市道路进行管制的,可以对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封道,并及时告知公安(交警)部门。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一)财政拨款;(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三)发行债券;(四)民间资金、国企资金、涉外资金等;(五)国内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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